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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昂与李龙元、贵州省清镇虎山彝寨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昂(彝族名阿德曲都),男,彝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人与自然小区5栋3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王仕杰,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昂(彝族名阿德曲都),男,彝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人与自然小区5栋3单元101号。

委托代理人:王仕杰,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清林,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元,男,彝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大冲村下寨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清镇虎山彝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大冲村。

法定代表人:李龙元,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高昂与被上诉人李龙元、贵州省清镇虎山彝寨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黔高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高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高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昂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50元,由高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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