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民监字第15号 卢程彬、蔡秋钦: 你方因与陈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申字第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你方申诉认为,整座建筑外墙都属业主共有,你方是业主之一,有权提起诉讼;陈玲违法违规擅自在共有墙体上搭设三条管线,破坏外墙瓷砖结构,形成瓷砖脱落,高空坠物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处于2010年4月26日向陈玲发出的《装修整改通知书》证明陈玲在外墙安装管线行为违法违规,应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义务;陈玲之所以要另行从外墙再铺设管线,是因为私自改变房间使用功能。这种行为本身已是违法改变房屋结构。原审判决以陈玲使用热水器的正常生活需要为理由驳回你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方以自己是案涉建筑物的业主之一,有权以陈玲违法使用外墙面并造成危险状态为由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均对该请求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并未剥夺你方的诉讼权利。关于你方主张陈玲安装管线的行为侵害你方权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陈玲作为专有部分所有权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陈玲为满足正常生活需要,在与你方房屋上下层中线以上的外墙安装管线,并未侵犯你方的权益,也符合相邻关系的要求,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综上,你方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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