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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瑞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76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学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扬,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76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学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扬,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陈瑞福。

委托代理人:瞿晓红,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正华。

申诉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桥公司)与被申诉人陈瑞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7)昆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云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云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484号民事裁定,指令云南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1年5月9日,云南高院作出(2011)云高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云桥公司不服该判决,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以(2012)民监字第3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扬,陈瑞福的委托代理人瞿晓红、林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