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76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学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扬,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陈瑞福。 委托代理人:瞿晓红,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正华。 申诉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桥公司)与被申诉人陈瑞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7)昆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云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云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484号民事裁定,指令云南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1年5月9日,云南高院作出(2011)云高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云桥公司不服该判决,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以(2012)民监字第3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扬,陈瑞福的委托代理人瞿晓红、林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