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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玲嫚与黑山县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黑山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佟玲嫚,女,汉族,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18-1号2-6-2。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锦平,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佟玲嫚,女,汉族,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18-1号2-6-2。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锦平,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中大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磊,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中大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民,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丰,辽宁李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磊,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佟玲嫚因与被上诉人黑山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黑山县国土局)、被上诉人黑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山县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开庭审理本案。佟玲嫚及其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刘锦平,黑山县国土局和黑山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杜磊,黑山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4日,黑山县国土局发布黑土告字(201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将包括编号201101-3号地块在内的5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出让。

2011年3月6日,佟玲嫚经过公开竞价,竞得案涉地块,并于当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约定:成交价9300万元,土地面积30663.5平方米;竞得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要求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全部成交价款,以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佟玲嫚与黑山县国土局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佟玲嫚于2011年3月15日分两笔向黑山县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2238万元、1017万元,于2011年5月19向黑山县国土局支付1000万元,共计4255万元。2012年7月10日,佟玲嫚向黑山县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

2011年3月10日,佟玲嫚与黑山县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山腾飞公司)签订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挂靠开发龙腾嘉源二期项目。

2011年4月3日,黑山县国土局出具《用地情况说明》,载明“佟玲嫚竞得201101-3地块。目前,该宗土地使用手续正在办理当中”。2011年6月24日,黑山县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处向黑山腾飞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龙腾嘉园二期的8栋房屋均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另查明,佟玲嫚承担了201101-1、201101-2地块拆迁户的回迁安置工作,双方未核清账目,黑山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佟玲嫚共返还回拆迁补偿款1400万元。

黑山县政府对案涉地块进行拆迁过程中,与拆迁户腾万利因拆迁补偿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一直未动迁。佟玲嫚与腾万利协商拆迁事宜,2012年3月21日,佟玲嫚利用黑山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空白合同与腾万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补偿腾万利住宅200平方米、门市200平方米、车库一个,现金260万元。协议签订后,佟玲嫚向腾万利支付了安置补偿款260万元。黑山县政府主张按照当地的统一标准,应向腾万利补偿757401.20元。

再查明,2011年1月,在辽宁黑山房地产暨商业地产招商推介会上,黑山县县长汪兴代表政府承诺“毛地竞拍,净地出让”,县委、县政府对中标标段基础设施量化工程建设保证到位,中标后60天内交付净地,如有违约政府承担全部责任。2010年4月11日黑山县政府发布的黑政发(2010)10号《黑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规定》第1、2、3条规定,开发区域内被拆迁户有80%以上回迁的政府分两次收取地价款,第一次在中标7日内收取总价款的35%,第二次在工程验收前全部收齐,多退少补。承诺自开发企业竞标摘牌签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拆迁,并承诺完成拆迁区域内“两通一平”。2011年3月6日拍卖会上的竞买须知第7条约定,拍卖一经成交,买受人必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结束后,买受人需签订拍卖成交合同,7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35%,3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50%。

佟玲嫚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黑山县国土局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判令黑山县政府立即开通201101-3地块前的规划路;(三)判令黑山县国土局与黑山县政府赔偿经济损失142907743元(1、违约金按9300万元的日1‰计算,暂计至2012年8月6日共计4185万元;2、原告自行安置拆迁户损失拆迁赔偿费580万元;3、由于延迟开工造成建筑材料报废、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共计2161700元;4、由于无法施工,施工人员、技术人员需在现场待命,造成劳务损失418.8万元;5、工程迟延导致58户解除预售合同,因楼盘均价下降导致合同差价损失4096224元;6、额外承担安置费用34211819元;7、商业信誉损失5000万元)。违约金计算至黑山县国土局、黑山县政府履行义务,开通规划路为止;(四)由黑山县国土局与黑山县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关于本案黑山县领导在推介会上的讲话以及政府的规定能否作为案涉合同约定内容的问题,因为领导的讲话和规定是宏观指导性的,虽然对签订合同有一定影响,但不当然构成招投标拍卖合同的约定内容。本案虽然政府的规定是购买土地款分两次交付,第一次在成交后7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35%,第二次在工程验收前全部收齐,多退少补。但在拍卖会竞买须知中明确约定7日内交付全部成交价款的35%,3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的50%,竞买人予以认可,双方应按照拍卖会的竞买条件签订合同。根据本案情况,佟玲嫚在签订竞买确认书后并没有按照规定交付合同价款的50%,违约在先。

关于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成交确认书约定10日内佟玲嫚应与黑山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佟玲嫚无证据证明黑山县国土局拒绝签订合同,其关于黑山县国土局、黑山县政府应承担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佟玲嫚要求黑山县政府开通案涉地块前规划路的请求。规划路的建设属于政府决定的建设规划,对于该路何时开通,黑山县政府与佟玲嫚并无合同约定。对佟玲嫚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佟玲嫚要求黑山县政府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实际订立,佟玲嫚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