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广州市寺右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冠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铁城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冠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一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冠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151号广铁集团公司调度大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唯真,该公司清算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卫宏,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一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151号广铁集团公司调度大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唯真,该公司清算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卫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l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祝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寺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南专步综合楼4层422房。

法定代表人:姚瑞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玲丽,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清华,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潘冠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冠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天公司)、上诉人广州铁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城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寺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寺右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冠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冠天公司、铁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冠天公司、铁城公司及寺右公司两次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主要理由是各方当事人正在进行和解工作且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3年12月4日,冠天公司、铁城公司向本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请求我院中止审理本案。主要理由是,几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且正在进一步协商,如果本案开庭审理将可能对来之不易的宽松和解局面带来不利影响,并可能使各方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化。经本院征询寺右公司代理人意见,寺右公司因股东代表变更和董事会换届选举导致公司公章被托管,未能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