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71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威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1)鲁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三威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三威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577元,减半收取322288.5元,由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玫 审 判 员 关丽 代理审判员 李琪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