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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明与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盛抗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殷江红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民事裁定书 (2013)民提字第19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其明。 委托代理人:刘纯良,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民事裁定书

(2013)民提字第19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其明。

委托代理人:刘纯良,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乌鲁木齐建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殷江红。

委托代理人:罗红英,女,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桂林路1号5巷66号。

申请再审人杨其明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欣公司)、乌鲁木齐建盛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盛公司)、殷江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4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杨其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纯良,达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殷江红的委托代理人罗红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建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四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