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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一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63号3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莫开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巧毅,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一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63号3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莫开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巧毅,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法定代表人:丘万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恕,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许宁生,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利,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峻,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蒲园区639号303房。

上诉人广东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丰公司)、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业丰公司、长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业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开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巧毅,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恕,中山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朱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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