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安红,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民营科技经济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翔宇,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周仁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世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上诉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讯公司)、被上诉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1)皖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中铁公司、瑞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瑞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张翔宇,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安红、李永,安徽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世俊、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安徽瑞鑫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瑞讯公司,以下统称瑞讯公司)获得了阜阳至周集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同年12月3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铁公司,以下统称中铁公司)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201901950元,工期22个月等内容。 2004年2月18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包括中铁公司在内的各合同段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明确工期从2004年2月18日开始计算。中铁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中铁公司于2006年3月完成了原计划应于2005年3月完成的施工工程量。 2008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徽省政府)召开阜周高速公路复工建设协调会,会议形成了第253号《安徽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53号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决定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安徽省交通厅)收回阜周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交由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负责建设和经营。安徽高速公司作为项目新业主,承担复工进场新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责任,项目原业主瑞讯公司承担原施工单位及处理此前项目债权债务的责任。瑞讯公司要妥善处理好与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债权债务及利益关系,积极筹措资金支付所欠债务、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对阜周高速公路工程已经审计计量的工程量,安徽省交通厅、安徽高速公司、瑞讯公司三方认识一致且签署明确意见的,由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省国资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尽快报安徽省政府研究;对已施工未计量或已计量但认识不一致的,安徽省国资委要尽快协调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2009年4月1日,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1、双方一致确认瑞讯公司尚欠中铁公司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391674.41元,扣除应由中铁公司承担的已完工已计量核减额1458466元后,中铁公司尚需退还瑞讯公司多付的已完工已计量的工程款共计1066791.59元。2、双方共同核定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共计6410929.13元;如安徽省国资委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基于充足的理由对上述工程量予以合理核减,双方一致同意以审计单位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但瑞讯公司须在审计单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期间及时通知中铁公司到审计单位就涉及中铁公司已完工未计量的工程量核减依据等进行质疑或提出书面异议及理由,否则,审计单位对中铁公司上述工程量的核减额全部由瑞讯公司承担。3、双方一致确认中铁公司向瑞讯公司缴纳的质保金为7462567.99元,瑞讯公司同意全额退还。双方一致同意索赔事宜在2009年4月20日前开始协商处理等。之后,瑞讯公司又向中铁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2009年5月22日,中铁公司向瑞讯公司和作为案涉工程审计单位的皖瑞审计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称,中铁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上午10时收到瑞讯公司发来的关于阜周高速公路工程第二步审计初步结果的电子文件后十分震惊,对审计中扣减的已完工未计量工程量等不能理解和接受,提出申诉等内容。 一审诉讼中,中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现场监理人员王波签署的每日停工、窝工人员机械统计表及每月停工人员、机械费用统计表,每日停工、窝工人员机械统计表载明的停窝工原因为资金不到位、取土场问题未解决。 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根据中铁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安徽明珠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就中铁公司所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存在及如存在则具体数额为多少进行了鉴定。明珠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出具了皖明珠基字(2012)119号《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停窝工损失费用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结论为:根据现有资料,中铁公司承建的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工程停窝工损失费为:1、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第一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费:(1)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2)不确定部分造价为6929833.87元。2、2006年11月至2009年3月第二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费,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不能计算具体金额。2013年3月7日明珠公司作出《补充鉴定报告》,结论为:根据现有资料,中铁公司承建的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工程因2004年停工影响原材料及油料价格上涨费用为3119237.63元。 中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一、瑞讯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585903.73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1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赔偿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利息201018.62元;三、赔偿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第一次停工期间发生的停窝工损失22565873.85元;赔偿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第二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32006719.12元(房租40986.67元+用地费405096元+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损失30970300元+石灰款590336.45元);赔偿中铁公司因工期延长和实际工程总价款减少而引起的管理费增加的损失4078795元;四、确认中铁公司就其所主张的工程款和各项损失款项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