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淦波。 委托代理人:周秀华,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英,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淦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秀华,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英,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新居委会)与被上诉人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石新居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石新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蔡树生,黄淦波和观音山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秀华、徐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一审查明:石新居委会原为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石新居委会)。 1999年11月30日,石新居委会(甲方)与黄淦波(乙方)签订《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合作商定,联合开发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一、开发目的:利用观音山森林公园原始次生林的自然生态特色,笔架山、仙宫岭、飞云山、仙泉水库等景区的绚丽风光与美丽的传说,以及樟木头“小香港”优越的地理位置与人文优势,将石新推向世界、将外资引进石新、建立可持续发展经济架构,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营造一个健康、欢乐、进步、繁荣、山清水秀的石新观音山森林公园旅游区。二、开发原则:1、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对原始次生林、山泉、山岩、水库、各类树木、鸟类、历史遗迹严加保护,任何人不准破坏、损毁。2、整体开发、长计划、短安排、一边投入、一边开发、一边经营、稳步发展。3、切实做好防火与交通安全工作,订出有关条例,认真落实各项防火措施,群策群力、禁绝山火发生。三、远景目标:将观音山森林公园建设成为东莞市一级一流的具有丰富特色的自然生态公园。内容包括:自然风光;历史遗迹及美丽的传说;观音大佛景观;花鸟世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四、联合开发项目:1、观音山森林公园门楼,已建有4层仿清古建筑。2、门楼以内包括飞云山、笔架山、仙宫岭、观音山等在内的山林和原始次生林。3、跑马场及用地约4万平方米。4、飞云阁已有1幢11层建筑(包括樟木头抗日战争纪念馆),占地约6000平方米。5、青龙阁(即原石新管理区接待处),已建有1幢2层楼房,占地约3000平方米。6、仙泉水库及仙泉游乐场,除仙泉水库归甲方管理使用外,水库周围山地、林地及仙泉游乐场均在联合开发范围之内。7、由山脚至观音大佛像到山顶的所有道路及两旁绿化、树木、凉亭等。8、老仙岩遗迹及门楼、凉亭等。9、山顶水库及拟建观音寺,观音寺门楼、放生池、停车场的场地约3万平方米。10、观音大佛像及观音广场用地约2万平方米。五、联合开发期限:联合开发期限为50年(即2000-2049年),50年后甲方占49%股份,乙方占51%股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经营。六、分步发展投资(或引资)规划:1、甲方在建好观音大佛像主体工程后不再投入资金,所有项目开发资金由乙方投入(或引资投入)。2、乙方投资(或引资),总投资额为2亿元以上,分10年时间完成。其中:2000年100万元、2001年300万元、2002年500万元、2003年1000万元、2004年2000万元,2005年—2011年投资或引资总量为1.6亿元以上。七、分项承包细则:1、观音山森林公园门楼:2001年将门楼及两边凉亭主体完成;2002年所有装修工程完成并投入使用。2、跑马场: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建设并投入使用。3、青龙阁:每月安排甲方接待5天免费使用(不包膳食),其余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并缴交水、电、电话费用。4、飞云阁:于2004年底前完成“樟木头抗日战争纪念馆”的工程及开馆接待,同时完成“飞云山旅游中心”的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5、佛光路:2006年底前完成沿路、凉亭及所有水、电、通讯及路灯、绿化工作。6、观音寺、放生池、观音寺门楼、停车场等:于2008年底完成所有建设及附属设施。7、观音大佛像:于2004年底前完成所有配套设施建设。8、为配合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开发,乙方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可有步骤地开发房地产,具体事宜与甲方协商解决。八、每年上缴承包费:1、2000年承包费为5万元。2、2001年—2004年每年承包费10万元。3、2005年起每年承包费38万元。并每三年递增5%(即2008年—2010年每年39.9万元;2011年—2013年每年418950元;……)。每年的承包费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交清。九、其他:1、如因国家政策原因,跑马场、宗教设施等不能建设或改建,不影响每年的上缴费用。2、甲方原来已出让的87户别墅用地,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并保持东深引水工程的土地出让权。双方遵守国家规定。3、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安排甲方村民工作。4、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甲方将所有开发项目全部移交给乙方。乙方的所有运作和资金使用,甲方不得干预。5、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需按合同条文执行,不得单方中止合同,如若甲方违反合同,必须赔偿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若乙方不履行合同,逾期建设超过3年,甲方有权收回未建设部分另包他人。乙方已投资项目将10%利润上缴甲方,取消乙方以后其上缴承包费用。本协议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签字后生效,各具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合同签订后,黄淦波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了投资开发。 2000年12月31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就东莞市林业局报送的《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请示》做出《关于建立银瓶山等4个自然保护区和同沙等16个森林公园问题的复函》,内容包括:市政府同意建立银瓶山等4个自然保护区和同沙森林公园等16个森林公园。各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开发,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按规划分批实施。目前对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市林业局承担;在镇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直属当地镇区领导和管理。复函中同意建立的森林公园包括了观音山森林公园。函中所附的观音山森林公园简况:位于樟木头镇,由石新、古坑、樟洋、官仓等村的部分林地组成,总面积26178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