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通。 委托代理人:许林虎,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毅,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清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哲斌,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明通与上诉人福州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1)闽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方明通的委托代理人许林虎、常毅,宏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哲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向宏发公司作出《关于福州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台江鳌峰路与鳌峰支路交叉口的东南角“海峡茶叶批发市场”建设用地的批复》(榕政地(2002)121号),同意将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与鳌峰支路交叉东南角12720平方米(合19.0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宏发公司,作为“海峡茶叶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同日,宏发公司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榕地合(2002)042号),就出让取得“海峡茶叶批发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达成协议。2004年11月24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向宏发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榕规(2004)用地第10262号),将“海峡茶叶批发市场”建设用地规划为“绿源小区”商住楼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为二类居住用地,建筑容积率2.6以下等。 2005年6月5日,宏发公司与方明通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约定宏发公司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与鳌峰支路会合处东南侧的“绿源小区”项目土地(征用面积22.42亩,使用面积18.74亩)与方明通联合开发建设,主要内容为,一、项目地价、费用及审批义务。该项目至宏发公司办理变更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止,总地价为3200万元。宏发公司负责办理变更手续,且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6,并负责办理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等,至直接开发为止,其费用由宏发公司承担。二、双方所占比例。宏发公司占项目总额40%股份,方明通占项目总额60%股份,项目仍以宏发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销售。方明通仅限于在该项目上享受60%的权利义务,宏发公司其他项目的权利及义务与方明通无关。三、付款方式。方明通同意向宏发公司支付1920万元作为合作条件。方明通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400万元定金,在收到宏发公司委托手续后七日内支付1400万元,余款在宏发公司办妥政府有关部门股权登记手续及印章交接后七日内付清。本项目结束后,方明通应将股权变更归还宏发公司。四、开盘资金出资及收益分配。1、今后项目开发中再需投入的资金(包括补交给土地管理部门386万元配套费)全部由方明通自行筹集,宏发公司不再投入。2、开发所得净利润,由双方按所占的项目比例分成。五、开发的委托及承诺。1、本项目的开发期为两年,即自办妥《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止。2、公司的财务章由方明通管理,银行预留印章由宏发公司管理,公司的公章由双方双控共管,在委托范围内,只要方明通签字,宏发公司应无条件盖章。3、方明通在本项目委托书委托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宏发公司不予干预。4、本项目委托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宏发公司承担,委托后公司债权债务如属开发项目范畴,则从项目成本或利润中扣除,否则由方明通负责清理。六、方明通可派两人进入董事会,双方分别占40%与60%。2005年8月17日,双方签订一份《备忘录》,对履行《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所涉及的办理宏发公司章程变更与董事变更、帐户使用要求,“绿源小区”项目前期费用承担及其核算,宏发公司印章交接等事项进行约定。 上述《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备忘录》签订后,2005年6月21日,宏发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方明通美元结算差价款0.94万元。2005年6月22日,宏发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方明通合作项目投资款如下:2005年6月6日400万元,6月15日200万元,6月16日600万元,6月21日410万元及189.06万元,共计1799.06万元。2005年6月28日,宏发公司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方明通支付现金120万元。以上宏发公司出具的三份《收据》所涉及款项金额共计1920万元,其中2005年6月6日的400万元为定金。此外,方明通还向宏发公司支付代垫款七笔计817万元,分别是2005年6月7日支付300万元,7月8日支付386万元,12月2日支付120万元;2006年1月20日支付8万元,3月10日支付0.5万元,4月3日支付0.4万元,5月6日支付2.1万元。 2005年6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向宏发公司作出《关于福州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峡茶叶批发市场变更为商住楼建设用地的补充批复》(榕政地(2005)166号),载明因规划设计调整,对宏发公司依据榕政地(2002)121号批复取得的“海峡茶叶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变更为商住楼建设用地等。同日,宏发公司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补充合同》(榕地合(2002)042号补1号-2005),载明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榕地合(2002)042号)有关条款变更,项目规划建设容积率为2.60,宏发公司应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595950元等内容。2005年8月10日,宏发公司取得“绿源小区”商住楼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榕国用(2005)第00444500364号)。其间,宏发公司向有关部门支付了“绿源小区”项目地块的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2006年4月24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向宏发公司作出《关于吊销榕规2004年用地第102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宏发公司取得的“绿源小区”商住楼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榕规(2004)用地第10262号),根据福州市东区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已作调整,依法决定吊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6年7月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城建项目专题会议,并形成(2006)189号《关于城建项目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同意提供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拟收储的福州市二棉厂部分地块,置换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的宏发公司绿源小区地块。会议决定:1、由市规划局负责,从市土地发展中心收储的市二棉厂地块的北侧划出相应面积(18.74亩左右)的土地置换给宏发公司,并确定规划指标。2、之后,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地价评估事务所对绿源小区地块和拟用于置换的市二棉厂地块进行评估,差价互补,并经土地市场公示无异议后协议出让给宏发公司,原绿源小区地块土地使用权证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