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2号富南大厦501室。 负责人:贾晓峰,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少彬,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萍,女,汉族,1965年3月31日出生,该清算组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58号1幢60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撤销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号江景大厦A座4楼。 负责人:刘仲和,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叶刚,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该清算组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湖边坊736号。 委托代理人:汪琳,女,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该清算组法律顾问,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原审第三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珠新城4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川,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撤销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武科投清算组)、原审第三人海南三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1)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海发行清算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发行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陈少彬,武科投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叶刚、汪琳到庭参加了诉讼,三友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高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15日,海口市大信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海口大信社)与三友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约定由海口大信社购买三友公司开发的“三友金融花园”A座一、二层1308平方米、屋顶花园394.64平方米,总价4612380元。1995年8月4日,海口大信社向三友公司交付购房款4612380元。 1993年1月8日,海口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艺公司)与三友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约定力艺公司购买三友公司开发的金融花园D1904号房屋,面积202.18平方米,总价款460970元。同年12月14日,海口大信社与海口万通成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海口大信社为万通成公司提供贷款120万元,期限六个月。同日,力艺公司就上述贷款向海口大信社出具《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1996年9月20日,力艺公司出具《承诺书》,以其是金融花园D1904号房屋的产权人,承诺将此产权作为万通成公司向海口大信社借款120万元的抵押物。9月30日,海口大信社与万通成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约定以金融花园D1904号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1997年7月15日,海口大信社与万通成公司签订《贷款抵押物(房屋)处置协议》,约定因万通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金融花园D1904号房屋由海口大信社收回,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海口大信社(或指定的)名下。 1994年4月11日,海南大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集团)与三友公司签订《F座房屋购销合同书》,约定由大信集团购买三友公司开发的金融花园F座2301、2205、2004、2103、2206、2306六套房屋,面积781.61平方米,单价4900元/平方米,总价3829889元。该合同中对房屋产权转让约定为:大信集团付清全部房价款时,按海口市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三友公司负责为大信集团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契税、手续费等费用按国家规定分别负担。1995年7月5日,海口大信社、三友公司、大信集团签订《协议书》,主要就三方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经冲抵后达成协议:一、三友公司欠海口大信社贷款本息9366800元;二、海口大信社因购海南国际侨资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国贸中心大院房屋欠三友公司垫付购房款本息1991741.58元,购金融花园A座二层尚欠购房款574008元,上述两项合计为2538749.58元;三、大信集团欠三友公司购房款及其他款项计5461250.42元;四、三方同意,海口大信社欠三友公司购房款从三友公司800万元借款中冲抵;大信集团欠三友公司款项,由大信集团于七月底前直接代三友公司偿还所借海口大信社款项;三友公司尚欠海口大信社贷款利息1366800元于七月底前还清。同年10月10日,海口大信社与大信集团签订《补充协议》,就前述三方协议补充约定,鉴于大信集团无力购买金融花园F座六套商品房,无法替三友公司清偿欠海口大信社的债务,海口大信社同意接收大信集团在三友公司购买的金融花园F座六套商品房,三友公司仍欠海口大信社的贷款利息1366800元。三友公司在该《补充协议》确认栏盖章。经查,案涉F2301、F2306、F2004房屋的面积分别为104.93平方米、152.32平方米、103.6平方米,总价1768165元。 1997年7月上旬,三友公司办理了金融花园《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其中案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A座第一层101号产权证号为海房字第HK166105号、A座第二层房屋产权证号为海房字第HK166106号、D座190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海房字第HK003072号、F座200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证字第32100号、F座23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证字第28143号、F座230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证字第32089号。 1997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银发(1997)536号文件,将海口大信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1998年6月18日、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银发(1998)270号、284号文件,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海发行清算组。2000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银函(2000)161号文件,同意撤销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武科投),并成立武科投清算组。 因借款合同纠纷,武科投清算组向湖北高院起诉武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三友公司,湖北高院于2000年9月28日作出(2000)鄂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三友公司偿还武科投清算组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武科投清算组向湖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2月21日、2006年2月21日、2007年5月8日、2008年4月25日、2008年9月2日,湖北高院先后作出(2000)鄂执字第63之1、8、9、10、11号裁定,查封了案涉D1904、F2004、F2301和F2306号房屋。2008年9月1日,湖北高院作出(2000)鄂执字第63-12号裁定,查封金融花园A101和A座二层房屋。2009年1月9日,湖北高院作出(2000)鄂执字第63-13号裁定,公开拍卖包括案涉D1904、F2004、F2301、F2306、A101和A座二层在内的14套房屋。2009年8月25日,湖北高院作出(2000)鄂执字第63-17号裁定,继续查封案涉D1904、F2004、F2301和F2306号房屋。2010年8月16日,湖北高院作出(2010)鄂执恢字第00009-1号裁定,继续查封案涉金融花园A101和A座二层。该裁定书作出后,海发行清算组针对执行标的金融花园A101、A座第二层、D1904、F2004、F2301和F2306号房屋向湖北高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该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09)鄂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海发行清算组的异议。2011年1月24日,海发行清算组向湖北高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故成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