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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惠玶与陆阿生、江苏苏浙皖边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惠玶。 委托代理人:张合,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建峰,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阿生。 委托代理人: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惠玶。

委托代理人:张合,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建峰,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阿生。

委托代理人:马国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浙边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爱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昱,江苏世纪同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继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爱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为民,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惠玶与上诉人陆阿生、被上诉人江苏苏浙边界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界公司)、被上诉人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恒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1)苏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薛惠玶的委托代理人张合、梅建峰,陆阿生的委托代理人马国强、赵崟,边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昱、闫继业,明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竞拍取得苏浙皖边界市场地块321亩国有商业用地的开发权。2008年3月6日项目公司即明恒公司成立,该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为明发公司,控股100%;实际隐名股东为陆阿生占15%股份,溧阳金燕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金燕房产公司)占15%股份,江苏上上电缆公司(以下简称上上电缆公司)占30%股份,江苏万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占40%股份。

2008年8月23日,明发公司委托人陈建华向薛惠玶出具《承诺书》:“在薛惠玶履行所作承诺,按期付清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款后,本人作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承诺将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及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经合法手续转让给薛惠玶,并协助薛惠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若违此承诺,愿支付5000000元违约金给薛惠玶。特此承诺。”同日,薛惠玶亦出具《承诺》:“边界市场地块(321亩)我愿意收购(转让)同意按原价加工商行贷款利率转让(缴政府数额为准),时间为一个月内。”

2009年5月4日,薛惠玶申请农村信用社本票一张,金额为27000000元,收款人为明恒公司,付款期限2个月,备注“购股权款”,但明恒公司未收取上述票款。

2009年3月13日,陆阿生向杨保安出具《转让书》一份,载明:“陆阿生在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15%(本金27000000元人民币)股份,同意转让给杨保安,付款日期由杨确定。”

2009年5月21日,薛惠玶向明恒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本人全权委托陆阿生前来办理收购贵公司85%股权转让事务,所有手续文书都以陆阿生名义办理。”

2009年5月23日,陆阿生与陈建华签订《收购股权书》。薛惠玶持有上述《收购股权书》原件,陆阿生以原件已经遗失为由不能提供该收购股权书的原件。

2009年5月25日,杨保安汇入虞军账户5000000元,2009年7月13日、2009年7月21日,薛惠玶通过溧阳天目湖金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财务经理陈明汇款至虞军账户,并由虞军转汇万恒公司账户114294258元、32246137元,薛惠玶共支付146540395元。2009年7月13日、2009年7月21日,上述146540395元的汇款凭证上均由陈明注明“收购款”。

2009年7月15日,虞军代表陆阿生与明发公司代表陈建华签订《协议书》。

2009年7月22日,明恒公司股东变更为陆阿生,法定代表人为陆阿生,公司住所地变更为薛惠玶拥有产权的房产即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东苑30幢,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上述有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均由陆阿生委托虞军代理完成。陆阿生认为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东苑30幢系租赁薛惠玶房产,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款付清后,陆阿生委托虞军负责将明恒公司100%股权变更至陆阿生名下的同时,明恒公司的印章、资料等也都由虞军收取。虞军收取原印章后销毁,并安排刻制了新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明恒公司股东变更为陆阿生后,虞军的配偶钱红担任明恒公司的行政主管,管理公章;杨保安担任公司总经理,处理前期开发事宜,保管合同专用章;薛惠玶投资的金桥公司会计姜慧萍兼任明恒公司的财务人员,保管财务印章和财务资料。

2009年9月1日,陆阿生与边界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明恒公司所拥有的100%股权以218000000元转让给边界公司。该协议约定:“1、陆阿生同意将明恒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边界公司,边界公司同意接受。2、转让价格为陆阿生在原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和其收购原股东股权时应支付的20175800元资金利息(含未付给原股东的9630000元)的基础上溢价50000000元。(含税,并由边界公司代扣代缴,即税后40000000元。)3、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边界公司将股权转让金打入陆阿生指定的账户,此账户须由陆阿生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具书面认可。股权转让金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09年9月5日前由边界公司支付给陆阿生人民币161000000元;第二期于2009年12月15日前由边界公司支付给陆阿生人民币27000000元;第三期于2010年5月31日前由边界公司支付陆阿生人民币30000000元。”等等。

2009年9月3日,陆阿生收到薛惠玶所发短信:“尊敬的生哥您好:今天余俊说了关于市场地块事/我竞不敢相信/您是我最敬重的大哥/关心帮助我使我拿到了市场地块/生哥你帮我,小弟一生报恩…关于你的股份你老哥自己作主/我委托老哥收的股份就不转了/因为我力尽二年耗尽财力不是用钱能算账的/因为这是面子/生哥这一次帮我小弟会还情的。”

2009年9月3日,陈建华出具《股权收购证明》。证明:一、明恒公司的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明恒公司85%的股权转让给薛惠玶;二、薛惠玶委托陆阿生完成收购并在收购后以陆阿生名义持有该股权;三、股权转让款由薛惠玶通过虞军支付给原股东。

2009年9月4日,陆阿生汇金桥公司财务经理陈明账户156000000元。

2009年9月16日,薛惠玶以特快专递方式函告陆阿生。“本人于2009年4月与江苏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协商一致,就本人收购该公司85%股权的相关事宜达成了收购意向。随后,本人委托你以自己的名义办妥了收购该85%股权的相关手续。依据你我双方的约定,本人可以随时要求你按照本人的指定将该85%股权进行过户。现本人要求你在七日内将该股权过户到本人名下,如若逾期办理,本人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