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一终字第195号 法定代表人:陈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羿克,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靖喻,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林。 委托代理人:张鸿霞,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昌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栓牢。 委托代理人:涂安保,陕西西安市碑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因与王林、周爱爱、陈昌伟、吴栓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益丰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益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900元,由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