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7号 法定代表人:林春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玺德,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雅娴,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卓庆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名县金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公司)因与内蒙古凯富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富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大名县金汇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00元,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