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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佳银申请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 (2013)赔监字第54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顾佳银。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

(2013)赔监字第54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顾佳银。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峄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顾佳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鲁法委赔监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市中区人民法院、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峄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顾佳银申诉称:市中区人民法院和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在委托执行程序中相互推诿,市中区人民法院、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峄城区人民法院违法故意拖延执行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要求赔偿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忠仁酒业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仅为注册号为127077的“台儿庄”、注册号为695312、6905294的“忠仁”两项注册商标。申诉人顾佳银在执行期间未曾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市中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10月19日依顾佳银的申请对“台儿庄”、“忠仁”两项商标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但该两项注册商标之前已被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冻结,期限至2011年4月18日。本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和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执行过程中,商标处于轮候查封期间,两法院无权采取变价措施,故委托执行行为并未给顾佳银造成财产损失。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和峄城区人民法院均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询问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情况和收入、金融机构存款、不动产、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权益和收益、到期债权等进行了调查。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驻地房屋,但由于标的物属案外人所有未能实际执行。在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阶段,曲阜市人民法院对两项注册商标解除冻结,峄城区人民法院及时办理了续封手续并依法委托评估和拍卖。在拍卖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峄城区人民法院因此终结本案执行。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和峄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不存在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申诉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综上,申诉人顾佳银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顾佳银的申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