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3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连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经基,北京市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涛,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芳,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昕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涛,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芳,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金国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国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华书店集团)、山东新昕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昕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继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志刚、吴景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2月23日,中金国科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报业集团)、山东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广电总台)签订《发起人协议》,约定四方共同发起设立山东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华传媒),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股份总数10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出资方式、比例、出资期限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认购股份数847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84.7%,以折合70000万元的资产以及14700万元现金出资,首期出资16700万元,其中以资产出资166989415.62元,以现金出资10584.38元,其余出资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清;中金国科公司认购股份数150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15%,全部以现金出资,首期出资3000万元,其余出资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清;大众报业集团认购股份数1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0.1%,全部以现金出资,首期出资100万元;广电总台认购股份数2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0.2%,全部以现金出资,首期出资200万元。协议第二十一条第4款约定:发起人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缴足股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其认缴额的0.02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日,中金国科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签订《发起设立山东新华传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山东新华书店集团全部主营业务重组纳入山东新华传媒等内容。 2008年12月25日,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截至2008年12月24日止,山东新华传媒(筹)已收到山东新华书店集团、中金国科公司、大众报业集团、广电总台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2000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20%,其中山东新华书店集团认缴出资16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7%,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10584元,实物(图书)16698.9416万元,中金国科公司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全部为货币出资,大众报业集团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1%,全部为货币出资,广电总台认缴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全部为货币出资。2009年10月29日,中金国科公司向山东新华传媒支付剩余出资12000万元,山东新华传媒未验资,一直挂账应付账款项下。 2008年12月26日,山东新华传媒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 2009年12月8日,山东新华书店集团向中金国科公司出具《山东新华书店集团关于山东新华传媒二期注资延迟的情况说明》,说明二期出资未及时到位的原因:一、改制配套优惠政策缺位。山东新华书店集团向山东出版集团、山东省委宣传部呈报《山东山东新华书店集团关于改制配套优惠政策的请示》,提出土地处置、财税政策、改制成本费用资金等五大项改制配套优惠政策,但至今未落实;二、山东出版集团提出整体重组改制上市。2009年,山东出版集团加快了重组改制工作进程。山东新华传媒与山东出版传媒的关系需要明确定位,原有的改制思路需要重新调整。 2011年12月27日,经山东省财政厅(鲁财教(2011)80号文)及山东出版集团批准,山东新华书店集团与新昕公司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书》,将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持有的山东新华传媒84.7%股权无偿划转至新昕公司,划转基准日为2011年6月30日。 2012年11月1日,新昕公司与中金国科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发起人协议》出资履行情况及由于政策变化等因素,中金国科公司12000万元出资未能进行验资,至今留存在山东新华传媒账户中,山东新华书店集团亦由于政策变化等原因,未能进行第二期出资68000万元的缴付。明确了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持有的84.7%的股权以201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无偿划转至新昕公司,新昕公司持有山东新华传媒84.7%股权的事实。同时明确了山东新华传媒各股东拟于同日签署《解除协议》,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发起人协议》,并尽快解散山东新华传媒。1.1条约定,为解除《发起人协议》各方在《发起人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尽快解散山东新华传媒之目的,新昕公司同意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中金国科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款的时间费用进行补偿。新昕公司应向中金国科公司支付共计2788.2863万元补偿款,上述补偿款已包含山东新华传媒清算时中金国科公司应分得的收益,即中金国科公司应分得的剩余财产扣除中金国科公司对山东新华传媒的全部出资15000万元后的余额(如有)。补偿款项支付完毕,双方不再按照《发起人协议》向对方主张基于《发起人协议》而享有的任何权益。1.2条约定,新昕公司承诺在山东新华传媒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其自身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一次性将2788.2863万元的补偿款支付至中金国科公司指定的账户。 2012年11月1日,新昕公司、中金国科公司、大众报业集团以及广电总台签订《解除协议》,明确了因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山东新华传媒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质的经营活动,各方决定解除《发起人协议》以及解散山东新华传媒,收回各自的投资。该协议1.1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发起人协议》,各方在《发起人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各方亦不再按照《发起人协议》向其他方主张基于《发起人协议》而享有的任何权益;《发起人协议》解除后,各方关于《发起人协议》以及设立山东新华传媒等事宜再无任何争议。7.1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在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1)各方签字盖章;(2)中金国科公司收到山东新华传媒清算所得及补偿金;(3)中金国科公司对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出版传媒)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山东出版传媒取得新的营业执照。7.1条第二款约定:但因非山东出版传媒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条件(3)无法满足,则各方同意,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