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熙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翔,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博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泽宣,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旅游)为与被上诉人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创业)股权置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0月30日,桂林旅游向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本案2004年11月25日《股份置换合同》已履行完毕;2、判令青海创业赔偿桂林旅游被冻结资金利息损失741103.55元及其他实际损失319633.5元;3、判令青海创业赔偿桂林旅游商誉损失1000000元;4、诉讼费用由青海创业承担。2009年2月11日,青海创业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本案2004年11月25日《股份置换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2、桂林旅游返还井冈山旅游股份1320万股;3、诉讼费用由桂林旅游承担。2010年9月19日,本院以(2010)民立他字第14号通知,指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合并审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5日,桂林旅游与青海创业签订《股份置换合同》。双方约定:一、双方一致同意,桂林旅游以其在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泰信托)持有的全部股份与青海创业在井冈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冈山旅游)取得的全部股份置换。二、青海创业同意按4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桂林旅游在庆泰信托的4000万元股份(占庆泰信托股份总额的12.2%);桂林旅游同意青海创业在井冈山旅游的1320万股股份除相抵桂林旅游在庆泰信托的全部股份4000万元外,差额部分,由桂林旅游以现金补足。三、井冈山旅游的股份总额为3300万股。根据深圳市量线评估有限公司2004年4月28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深量评报字(2004)第Z1007号,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井冈山旅游的市场价值评估为18440.52万元。四、双方一致同意,青海创业所持有的井冈山旅游40%股权溢价后的价格为6600万元,桂林旅游应以现金方式向青海创业支付股份置换的差额款为2600万元,其中,含同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公司)应付井冈山旅游的562.08万元。五、本次股份置换完成后,桂林旅游对井冈山旅游持有40%的股份,不再对庆泰信托持有股份;青海创业对庆泰信托增持12.2%的股份,不再对井冈山旅游持有股份。六、桂林旅游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桂林旅游向青海创业或青海创业书面指定的单位支付300万元置换差额款;未支付的置换差额款1737.92万元(不含同德公司应付井冈山旅游的562.08万元)在井冈山旅游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桂林旅游向青海创业或青海创业书面指定的单位一次性支付。桂林旅游代同德公司向井冈山旅游支付的562.08万元,由桂林旅游和青海创业和同德公司和井冈山旅游另行商定支付时间和方式。七、若桂林旅游不能按时足额向青海创业支付置换差额款,青海创业有权对未支付部分按日万分之三向桂林旅游收取违约金;超过约定付款期10日之后,青海创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桂林旅游和青海创业约定井冈山旅游的股份过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因青海创业的主观原因,导致井冈山旅游的股份不能在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过户至桂林旅游名下,桂林旅游有权要求按股份置换差额款的日万分之三向青海创业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青海创业继续履行本合同,且有权按股份置换差额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收取罚金;若因桂林旅游主观原因,导致井冈山旅游的股份不能在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过户完毕,青海创业有权要求桂林旅游按置换差额款的日万分之三向桂林旅游收取违约金,并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且有权按股份置换差额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收取罚金。若因桂林旅游和青海创业主观之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井冈山旅游股东会、各级政府的原因)导致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过户完毕,桂林旅游和青海创业约定互不收取违约金和罚金。九、从青海创业在井冈山旅游的股份全部过户至桂林旅游名下之日起,青海创业有权按自定的价格将青海创业依本合同取得的庆泰信托股份向第三方转让;桂林旅游有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青海创业的再转让行为,但因再转让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青海创业负责,与桂林旅游无关。十、对本合同的一切修改,均应在各方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原则友好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双方商定由起诉一方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十一、从青海创业在井冈山旅游的股份全部过户至桂林旅游名下之日起,桂林旅游在庆泰信托的一切股东权利和义务,由青海创业享受和承担,青海创业不以任何理由就此向桂林旅游主张股东权利之外的权利,桂林旅游不再享受和承担对庆泰信托的一切股东权利和义务;青海创业在井冈山旅游的一切股东权利和义务由桂林旅游享受和承担,青海创业不再享受和承担井冈山旅游的一切股东权利和义务。十二、双方承诺协助对方办理股份过户的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股份过户的费用,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十三、本合同经桂林旅游、青海创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银监局)后,经青海创业股东会、桂林旅游董事会通过生效。涉及庆泰信托股份的转让过户事项,由双方持本合同和庆泰信托股东决议向青海银监局办理批准手续。 2004年11月5日,桂林旅游与青海创业签订关于《股份置换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一、双方一致同意,井冈山旅游的2004年及历年可分配利润,在2004年10月31日以前的部分按1320万股对应的分配权归青海创业所有,在此时间之后的部分归桂林旅游所有。二、根据井冈山旅游2004年7月31日利润分配表(未经审计),井冈山旅游的利润总额607.57万元。桂林旅游和青海创业共同商定青海创业1320万股份在2004年10月31日之前及历年可分配利润中对应的可分配利润总额为330万元。即不论井冈山旅游2004年10月31日实际实现利润多少以及未来井冈山旅游股东会关于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何,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上述双方商定的青海创业享有的利润额进行调整。三、由于2004年的利润要在2005年中才能进行分配,桂林旅游同意,双方约定青海创业应分得利润由桂林旅游先行全额支付给青海创业;桂林旅游在井冈山旅游的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青海创业或青海创业书面指定的单位支付330万利润款。四、青海创业同意,在全额收到桂林旅游支付的利润款后,1320万股股份对应在井冈山旅游享有2004年10月31日之前及历年可分配利润全部由桂林旅游行使,青海创业不以任何理由主张对该股份的分红权。五、办理解除对井冈山旅游1320万股股份冻结所需的4万元青海省法院执行费用,由桂林旅游全额垫付,桂林旅游在向青海创业支付的置换差额款中扣除青海创业应付的2万元,另外2万元由桂林旅游承担。六、桂林旅游同意向井冈山旅游支付的款额为562.08万元,若井冈山旅游主张的款额超过562.08万元的部分,由青海创业承担全部责任。七、《股份置换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办理股份过户所需的费用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八、本协议约定是对《股份置换合同》的补充,与《股份置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约规定也适用本补充协议)。九、本协议经桂林旅游、青海创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在双方按青海银监局城商处青银监城(2004)005号文的要求,将《股份置换合同》报青海银监局后,与《股份置换合同》同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