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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江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会栋,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崟,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江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会栋,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崟,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正勇,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彬,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曲龙江,北京市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法定代表人:孙成宇,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本溪市北方炼铁厂。

法定代表人:吴作艺,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厚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方友,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江洋。

委托代理人:姚改霞,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于淼。

委托代理人:姚改霞,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七台河市鑫河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清义,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黑龙江珠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改霞,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柳晓华。

委托代理人:姚改霞,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丰能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哈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原审被告本溪市北方炼铁厂(以下简称北方炼铁厂)、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于江洋、于淼、七台河市鑫河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公司)、黑龙江珠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山矿业公司)、柳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高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原爽、张颖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分社(以下简称新兴信用社,后更名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新兴支行)与乾丰能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新兴字第G010DL200908308号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2009年12月14日至2011年12月14日),借款利率为月10.2‰,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如乾丰能源公司出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等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一)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乾丰能源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二)按贷款本金的15‰,向乾丰能源公司收取违约金;……(四)借款到期前,对乾丰能源公司未按结息日还清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五)借款逾期后,对乾丰能源公司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或利息),按借款逾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乾丰能源公司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同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新兴字第Y0100000024967号的《抵押合同》,约定乾丰能源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该借款合同项下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局颁发了编号为七工商(09)抵字第2309090072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同日,新兴信用社又与北方炼铁厂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新兴字第Y0100000024965号《保证合同》,约定北方炼铁厂为该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广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新兴字第Y0100000024964号《保证合同》,约定广大公司为该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于淼签订了2009年新兴字第G010DL200908308号《保证书》,约定若上述Y0100000024967号《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不能清偿该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时,于淼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提供补充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嗣后,新兴信用社向乾丰能源公司发放了7000万元借款。

2009年12月20日,新兴信用社与乾丰能源公司签订了2009年新兴字第G010DL200908349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2009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20日),借款利率为月9.375‰,其他主要内容与上述借款合同一致。同日,新兴信用社与鑫河公司签订了2009年新兴字第Y0100000025269号《保证合同》,约定鑫河公司为该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借款本金提供80%的连带责任保证;与于江洋、于淼分别签订了2009新兴字第G010DL200908349号《保证书》,约定若上述Y0100000025269号《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不能清偿该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时,保证人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提供补充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柳晓华在于江洋的《保证书》中的配偶处签字。同日,新兴信用社向乾丰能源公司发放了3000万元借款。

2010年12月28日,龙江银行新兴支行与乾丰能源公司签订了2010年新兴字第G6002101200005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2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7.75‰,其他主要内容与上述借款合同一致。同日,双方签订了2010年新兴字第G6002101200005-01-01号《抵押合同》,约定乾丰能源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该借款合同项下6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局颁发了编号为七工商(10)抵字第230909100073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同日,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又与于江洋签订了2010年新兴字第G6002101200005号《保证书》,约定若上述2010年新兴字第G6002101200005-01-01号《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不能清偿该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时,保证人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提供补充保证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柳晓华在该《保证书》中配偶处签字,于淼在家庭成年就业子女处签字。2010年12月29日,龙江银行新兴支行向乾丰能源公司发放了600万元借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