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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青海省创业(集团)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夏华东,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民,新疆力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夏华东,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民,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震,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民,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卡德尔·艾木都拉,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吉,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谢上略,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吉,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博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砚军,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库尔勒信用社)、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尉犁信用社)、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和硕信用社)、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若羌信用社)为与被申请人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创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了(2012)民申字第15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月25日,青创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7年11月6日,库尔勒信用社、尉犁信用社、和硕信用社、若羌信用社(以下统称四家信用社)与青创公司及担保方青海省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债权转让后,四家信用社不再对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泰信托)享有任何债权,全部债权由青创公司享有,青创公司分8年向四家信用社支付债权转让款,并约定了每年支付的数额、期限。协议还约定“本协议自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成功(以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为准)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时,青创公司向四家信用社支付了定金(履约保证金)216万元。但四家信用社在2009年11月19日庆泰信托司法重整的债权人会议上,未经青创公司书面同意和许可,表决同意对其持有庆泰信托的5182.75万元债权按10%打折清偿,处分了90%即4860万元债权。庆泰信托债权兑付开始后,四家信用社又要求兑现打折缩水后的债权。四家信用社在协议尚未生效前未经青创公司同意,违反协议约定进行不利于债权转让的行为和活动,使青创公司拟受让的5182.75万元债权归于消灭。庆泰信托重组成功,《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也已生效,四家信用社以自己的行为致使青创公司利益无法实现。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2、四家信用社连带返还218.75万元债权转让款并担违约金777.4万元;3、四家信用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7年11月6日,四家信用社(转让方)与青创公司(受让方)及青海省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四家信用社将其持有的庆泰信托5400万元债权以54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青创公司(其中库尔勒信用社1000万元,尉犁信用社2000万元,和硕信用社1400万元,若羌信用社1000万元)。青海省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前三年青创公司分别支付四家信用社216万元、270万元、324万元;自第四年起,平均每年向四家信用社合计支付918万元,第一期216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给库尔勒信用社,后七期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支付给四家信用社共同指定的库尔勒信用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如四家信用社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承诺及义务,采取不当手段或方式阻止债权转让,拒绝或部分拒绝履行债权转让,青创公司有权拒绝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并有权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债权转让价款的15%;青创公司不能履行款项支付义务,经四家信用社催告十五个工作日内仍不能履行支付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债权转让价款的15%;若庆泰信托重组不成功,协议无法生效,四家信用社已收取的首期付款216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同时合同终止。协议自庆泰信托重组成功(以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为准)之日起生效。当日,青创公司、四家信用社及青海省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当月,青创公司通过电汇向库尔勒信用社支付了216万元,付款用途为债权转让款。

2009年11月18日,庆泰信托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西宁召开,库尔勒信用社委托帕尔哈提·赛帕尔、栾海潮,尉犁信用社委托姜荣贵、若羌信用社委托周龙延、和硕信用社理事长卡德尔·艾木都拉参加了会议,因庆泰信托已向四家信用社支付了217.25万元理财收益,故确认四家信用社共享有庆泰信托债权为5182.75万元。

2009年11月18日和2009年11月19日,四家信用社及青创公司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云峰出席庆泰信托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庆泰信托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张云峰在该会议上对重整计划投了赞成票,该计划中包括同意庆泰信托按10%打折支付四家信用社享有的债权。

2009年11月20日,青创公司、四家信用社和青海省创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确定的债权金额签订了《补充协议》,即四家信用社对庆泰信托享有合法有效债权5182.75万元。协议还约定:该债权中,库尔勒信用社享有955万元;尉犁信用社享有1955万元;和硕信用社享有1713.75万元;若羌信用社享有955万元;青创公司已先期支付债权转让款216万元,转让债权金额为4966.75万元。2009年11月22日前,青创公司须支付四家信用社债权转让款2.75万元,余款分十年付清,并再次约定协议自庆泰信托重组成功(以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为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