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依光。 委托代理人:李春建,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裕,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磊。 委托代理人:徐羽丹,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一语,现为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叶依光为与被上诉人吕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00元,退回叶依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沙 玲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