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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依光与吕磊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依光。 委托代理人:李春建,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裕,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磊。 委托代理人:徐羽丹,福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依光

委托代理人:李春建,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裕,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磊。

委托代理人:徐羽丹,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一语,现为福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叶依光为与被上诉人吕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00元,退回叶依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沙 玲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