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民提字第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负责人:王永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香龙,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石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霞,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洪涛,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以下简称甘井子农行)为与被申请人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础明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凌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11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2日,甘井子农行与冰凌花公司签订(大连市甘井子)农银借字(2003)第100008号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农行向冰凌花公司出借1800万元,借款种类为“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用途为“购设备”,借款期限自2003年5月22日至2006年5月21日,借款年利率为7.137%。甘井子农行与冰凌花公司在该合同上签章确认。同日,该笔借款如约发放。 2003年5月22日,甘井子农行与础明公司签订(大连市甘井子)农银保字(2003)第100008号保证合同,约定础明公司对(大连市甘井子)农银借字(2003)第100008号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甘井子农行与础明公司在该合同上签章确认。 2003年9月3日,甘井子农行与冰凌花公司签订(大连市甘井子)农银借字(2003)第100009号借款合同,约定甘井子农行向冰凌花公司出借1000万元,借款种类为“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截至2006年9月2日,借款年利率为7.137%。甘井子农行与冰凌花公司在该合同上签章确认。2003年9月3日、9月18日、11月13日、12月10日,甘井子农行将借款分四笔如约发放。 2003年9月3日,甘井子农行与础明公司签订(大连市甘井子)农银保字(2003)第100009号保证合同,约定础明公司对(大连市甘井子)农银借字(2003)第100009号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甘井子农行与础明公司在该合同上签章确认。 2003年5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大连农行)批复给甘井子农行大农银复(2003)62号文件,该文件载明:一、在完善保证担保手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同意甘井子农行为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发放2800万元项目贷款。二、该项目所需贷款计划由甘井子农行向市行申请。三、甘井子农行要严格按照总行项目贷款管理规定,指派专人,加强项目建设期管理,建立用款银行审核审批制,确保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防止挪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形成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和生产设备要一并抵押,抵押登记手续要报市行备案。甘井子农行收到该文件后,又将该文件转发给础明公司。 2003年5月16日,冰凌花公司向础明公司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础明公司给冰凌花公司担保的1800万元贷款,待冰凌花公司进口的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做抵押从农行撤出础明公司的担保。 同日,冰凌花公司向大连农行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础明公司给冰凌花公司担保的1800万元贷款,待冰凌花公司进口的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做抵押从农行撤出础明公司的担保。 2006年12月20日,甘井子农行诉至该院,请求判令冰凌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础明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经甘井子农行申请,该院依法对础明公司在其下属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 2007年10月17日,础明公司向甘井子农行提出申请,“因础明公司正准备上市,请求甘井子农行同意对查封的股权予以解封”。同时又向甘井子农行书面承诺“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甘井子支行起诉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案件中若因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原因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愿用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无条件偿还。在此情况下。2007年10月19日,甘井子农行向该院申请撤诉,该院作出(2007)大民合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的同时,对查封础明公司的股权予以解封。 该院在审理(2007)大民合初字第60号甘井子农行诉被告冰凌花公司、被告础明公司2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调取农行2003年8月22日出具的“关于对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新增乳业项目贷款的检查报告”,该报告第一条载明“我行在对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新增乳业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上,本着总行对项目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规定,确定在该企业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上,建立用款审批制度,制定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用途审批表,严格控制项目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该企业至5月26日资金使用以来,先后与大连万恒进出口公司签订购货合同,购置进口设备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90万元,加上购置国内设备总计使用资金1758万元”。在该院调取甘井子农行2004年10月22日出具的“关于对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贷款使用情况的贷后检查报告”中载明“2800万元贷款,其中18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国外进口设备1490万元,国内设备280万元,运费34万元。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奶汁款120万元,建网点150万元,设备安装6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300万元。剩余建设资金370万元。”调取的农行出具的项目贷款检查表载明“企业按照承诺(2003年5月16日,冰凌花公司给农行、础明公司承诺:待冰凌花公司进口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作抵押从农行撤出础明公司的担保)将该项目新增的设备重新评估后抵押给我行”。该表经营主责任人意见栏内载明“该笔贷款属项目贷款,应按市行限制性条款严格执行”。农行工作人员于明超、李军签字。 另查明,甘井子农行出具的项目贷款检查表载明的冰凌花公司委托大连万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公司)进口价值1490万元进口设备,但万恒公司证实2003年至2004年期间,冰凌花公司从未委托其进口设备,该公司与冰凌花公司无经济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