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鑫厦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嘉华园7-6-2、3号。 负责人:回金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甄福海,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迁安市华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万太路北侧迁安镇小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吴克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鑫厦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迁安市华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二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鑫厦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