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荣国南大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君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87号。 负责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贵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达宏涵,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临淮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苑贵齐,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工程建设分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黄塘双泉村。 法定代表人:满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爱莲,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工程建设分公司、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材株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立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