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华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永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中路28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叶元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年坤,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钦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