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执监字第69号 法定代表人:刘载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田同,该公司董事长。 广州千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深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1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千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刘 涛 代理审判员 :黄文艺 代理审判员 :尹晓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 苏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