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孟强雷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孟强雷,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孟强雷,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强雷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强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孟强雷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浙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1月,被告人孟强雷与女友冉某某来到浙江省余姚市,二人一同到该市冉某某的同乡米某甲(被害人,女,殁年27岁)租住处玩耍时,孟强雷发现米某甲佩戴有金项链等首饰,后孟强雷又得知白天只有米某甲一人在家,遂产生劫取米某甲财物之念。同年1月30日14时许,孟强雷来到米某甲的租住处,借故与米某甲聊天,后趁米某甲不备,采用扼颈、砖块击打头部、菜刀割颈等手段致米某甲双颈总动脉离断大出血死亡。孟强雷在劫取米某甲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1只、黄金戒指2枚、带钻石吊坠项链1条、带黄金珠子的珠链1条、苹果IPHONE4S手机1部(合计价值20716元)及现金500余元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米某甲的血迹和沾有米某甲血迹的作案工具菜刀、砖块,抓获被告人孟强雷时从其身上提取的米某甲被抢的手机和项链、手镯、戒指等首饰若干及沾有米某甲血迹的其作案时所穿的秋衣、秋裤、运动鞋,根据孟强雷指认提取的其作案所穿的沾有米某甲血迹的牛仔裤,提取的孟强雷作案时所穿的沾有米某甲血迹的羽绒服和米某甲被抢手机的包装盒,米某甲被抢手机和首饰的购买凭证,证人李某、沈某某、冉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王某、龚某、倪某某、谢某某、米某乙、邱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短信息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孟强雷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强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孟强雷经预谋后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二终字第95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孟强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保军

审 判 员  程永生

代理审判员  彭 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