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甘肃创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金士豪贸易公司土地行政管理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行监字第69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甘肃创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江创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利东,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行监字第69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甘肃创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江创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利东,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金士豪贸易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南昌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魏玉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立桦,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财,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耿玉龙,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家聪,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184号。

法定代表人邓海燕,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春梅,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肃创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成公司)因兰州金士豪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金士豪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兰州市城关区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九州管委办)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甘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创成公司诉称:金士豪公司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应驳回起诉。原审判决认定九州管委办和金士豪公司签订的《关于收回九州开发区17号地43.205亩地的协议》无效存在严重错误。创成公司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属善意取得。本案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驳回金士豪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金士豪公司在争议发生前已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认定九州管委办和金士豪公司签订的《关于收回九州开发区17号地43.205亩土地的协议》无效,并进而否定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上一篇:赵利山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