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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行监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南大街银基房地产2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

中华民共和国最高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行监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南大街银基房地产2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力群,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专题会议纪要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