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寿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克祥,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寿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终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寿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