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66号 冀美玲: 你因诉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调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行政判决后,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对你的房屋强制拆除前,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察局、公证处和社区干部代表的现场监督下,又对你的房屋进行了整体评估修正,并据此制定了两套补偿方案通知你选择签订补偿协议。经审查,上述两套方案均可使你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