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会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峰,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张敬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海南金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会海(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会海工业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海南金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