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金厚,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恩华,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泽云,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学宝,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中东、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