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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中东、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金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金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东

委托代理人:刘恩华,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泽云,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学宝,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东、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