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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海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海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识文,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莘,广东正平天成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识文,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莘,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州海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识文,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莘,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容桂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志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穗聪,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海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海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广州海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