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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林平、陈常娟、李赛平因与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林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林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常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赛平。

以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旭,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林平、陈常娟、李赛平因与被申请人玉柴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立民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新鑫金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林平、陈常娟、李赛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