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77号 韩勇: 你因诉沛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行监字第018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的涉案被拆除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位于《沛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根据《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沛县规划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限拆字(2009)第7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你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沛县人民政府根据沛县规划局《关于对韩勇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作出沛政复(2009)18号《关于对韩勇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批复》,同意沛县规划局的请示,并责成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