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65号 雷科、雷特: 你们因诉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行终字第000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调查,基于你们已对房屋面积、用途予以确认,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行政判决后,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你们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两套补偿方案通知你选择签订补偿协议。经审查,上述两套方案均可使你们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