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黄卫英与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08)行监字第161-1号 黄卫英: 你因诉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行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08)行监字第161-1号

黄卫英:

你因诉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行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请审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你所持有的《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崇明县政府2002年7月颁布的(2002)61号文确定的拆迁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为人民币7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300元/平方米。由于你拒绝配合评估,评估机构参照同区域同建筑类型房屋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398.64元/平方米,因此,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1,389.64元/平方米,总价为223,782元。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裁决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城桥镇明珠花苑47幢198号102室(建筑面积为100.42平方米,评估价为301,200元)、58幢228号501室(建筑面积为65.67平方米,评估价为187,100元),两套建筑面积共计166.09平方米的产权房安置你户;按照拆迁基地确定的低于评估价的安置房单价(即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基价为1,850元/平方米,超过面积在15平方米之内的部分为2,200元/平方米),确定安置房价款为303,216.95元,并计算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之间的差价为79,434.95元。本案被诉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参照被拆除房屋的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商品住房进行评估的,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且评估报告向你送达后,你未申请复估或鉴定,原审法院对你释明后,你依然未要求评估鉴定,因此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本案被诉裁决,并无不当。你认为被诉裁决对你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评估,损害你合法权益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