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172号 李秀珍: 你因诉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商征决字(2012)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行终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本院调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行政判决后,你于2013年9月2日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你的合法权益已实际得到维护。 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