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西场镇西镇村委会第17、18、20村民小组: 你们组因诉合浦县人民政府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行再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本案合浦县人民政府基于你们组和西场镇西镇村委会对案涉林地经营管理及确权等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们组主张约60公顷林地的所有权,因无充分的证据佐证,难以支持。 你们组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