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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绪安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81号 罗绪安: 你因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行终字第2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81号

罗绪安:

你因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行终字第2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对你房屋所处的东牌楼地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作出本案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你于2010年12月17日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故你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