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81号 罗绪安: 你因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行终字第2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对你房屋所处的东牌楼地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作出本案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你于2010年12月17日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故你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