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0)行监字第961—1号 金福利: 你因诉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行监字第6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针对你主张第三人青岛市李沧区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与你和金志明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私有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不成立的理由,因你们有自动搬迁行为,且二审法院认定你们在2001年8月的仲裁申请书和2002年4月的行政诉讼起诉状中有过合并安置自认情形,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青拆字(2002)第9号裁决书也对此加以确认,故可以推定你已知晓有关协议内容并实际履行,对你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经查,被申诉人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对你和金志明的合并安置面积、拆迁补偿金额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你的主张不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结果。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