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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保民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168号 武保民: 你因诉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商征决字(2012)第0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行终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本院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168号

保民

你因诉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商征决字(2012)第02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行终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本院调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行政判决后,你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你的合法权益已实际得到维护。

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