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10号 王小华: 你因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行终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 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你提出征收权属于市政府而不属于区政府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本案被诉开福区人民政府开政征字(2012)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所涉及的黄兴北路棚改项目,包括旧城棚户区改造、地铁工程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和“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之情形,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你提出本案征收不具有公益目的、属于商业开发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从现有证据来看,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你提出的黄兴北路东移未办理任何手续、本案各项规划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等各项主张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开福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方案并再予公布,还组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了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最终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从以上过程看,被诉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各项基本程序规定。你就此提出的各项质疑,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2011年4月27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将黄兴北路棚改项目纳入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政府2011年旧城区改造项目计划报告的决议》,是对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属于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由其审议作出决议并无不当。你提出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无权审议批准该决议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体合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