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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友余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45号 陈友余: 你因诉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 一、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45号

陈友余:

你因诉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

一、溁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利于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轨道交通服务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提升城市功能,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在被诉的拆迁补偿决定作出前,征收实施部门已经多次找你协商、调解,听取了你的意见,只是因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才作出了被诉的补偿决定。另外,被申诉人所作的补偿安置方案载明的若被拆迁人拒绝货币补偿的,则给予等价的产权调换以及二审法院查明的以团购商品房的形式提供产权调换等事实,说明未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的程序问题并未剥夺你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对你的实体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

三、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岳麓区人民政府有权指定区里的征收工作办公室、征收工作指挥部等部门作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被诉的拆迁补偿决定已明确将岳麓区桔洲新苑小区3栋512房作为你的周转用房。你若选择货币补偿,可以要求对方履约。此外,征收工作指挥部多方协调房源,于2010年5月确定了丽都桃园等多处楼盘,以团购商品房的形式,供被征收户进行产权调换。你若选择产权调换,可以与被申诉人进一步协商,以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方式明确异地安置的房屋产权信息。

五、至于你提出的补办选址意见书和逾期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问题,属于程序瑕疵,相应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