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39号 张芝贤: 你因诉庄河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行监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于2006年9月16日将他人土地上种植的玉米、高粱收走,同年10月5日又再次将他人在此处种植的地瓜收走。你未经他人允许,也未经有权机关决定,擅自处分他人财物,明显违法。即使你认为争议土地存在权属纠纷,也应当依法并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庄河市公安局在已经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又终止调查此案,属适用法律错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庄河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你再审申请亦无不妥。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