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188号 王岁西: 你因诉普兰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行终字第79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因对普兰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规定所作出的《关于王岁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不服,向普兰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你申请复议内容属于信访事项,故普兰店市人民政府作出普政行复不字(2012)第9号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你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