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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蓓与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局等五被告强制拆除行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123号 杨蓓: 你因诉五被申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苏家屯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和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解放街道办事处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123号

杨蓓:

你因诉五被申诉人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苏家屯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和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解放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行监字第5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仅要求确认五被申诉人强拆行为违法,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确认五被申诉人于2007年8月31日对你所有的坐落于苏家屯区含笑街5号6门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已满足了你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根据你的诉讼请求没有审理行政赔偿事宜,并无不当。如果你认为五被申诉人在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造成你相关财物损失,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