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513号 汤志泉、何桂清、汤凡: 你们因诉南充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赔偿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川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你们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认为南充市人民政府违法实施作出南市房拆发(2002)32号、(2003)8号、16号征地拆迁公告,拒不为你们出资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但是你们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南充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征地拆迁公告已被确认违法,因此你们直接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同时,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征收补偿过程中并没有应为你们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因此你们的行政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