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69号 赵先利: 你因诉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行申字第10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与赵先民的土地权属争议系邻里纠纷,原阳县人民政府原政处字(2005)第2号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决定)虽然撤销了赵先民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为双方划分的边界却将赵先民于1987年盖好的北屋冲掉一米有余,这样处理没有考虑赵先民已经盖房近二十年并多年使用的现实状况,不利于相邻和睦和维护赵先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复决字(2005)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2号决定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并责令原阳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